信件类型: | 咨询 |
信件标题: | 流产假 |
信件内容: | 不满两个月小产假期?如遇春节国假,是累计还是顺延? |
留言时间: | 2024-02-20 |
回复时间: | 2024-02-20 |
回复内容: |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如有其他疑问,建议咨询劳动关系处:85682021.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
回复单位: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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