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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标题: 原单位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信件内容:       已与位于常州经开区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查询社保账户发现原单位并未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交基数。现欲要求原单位按照实际工资补缴以往年度的社保费用,请问在常州地区是联系社保部门还是税务部门?谢谢!
留言时间: 2024-03-27
回复时间: 2024-03-28
回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通过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自2023年12月1日起,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已不具有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的核查职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建议联系经开区税务部门,电话: 0519-85550313。 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回复单位: 市人社局

主办单位: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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