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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新政
发布日期:2017-06-30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6月29日,常州市人社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江天副局长解读新出台的《常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中新社、新华日报、江苏人民广播电台、常州日报、常州电视台、中国常州政府网站、中吴网、中国常州网等各大新闻媒体到场报道。
  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我市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新办法将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预计每年约为常武地区的用人单位减负4500万元。与原来政策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五方面变化:一是科学设定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新办法将费率浮动的调整周期由原办法规定的1年改为2年。
  二是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费率浮动档次。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分为八类,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行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费率各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目前,我市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4%、1.5%、1.6%、2.0%、2.1%、2.2%。
  三是尽量扩大免于纳入计算范围的情形。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是上浮还是下浮,主要是依据其工伤保险支缴率和工伤事故发生率等因素来确定的。此次修订完善,我市在原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免于纳入支缴率和事故发生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包括: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人员在工伤康复定点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费用。
  四是尽量放宽触发费率上浮的条件。新办法规定工伤保险支缴率超过150%,费率才上浮一档,超过200%才上浮两档。
  五是合理设定费率不得下浮的条件。新办法对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不得下浮的情形作了“一增一减”:取消了“因工死亡1人以上的”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情形。
  为确保平稳过渡,我市将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设定为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老办法过渡期。过渡期内,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率按2017年6月的实际费率执行,其中,实际费率高于本行业基准费率的,按本行业基准费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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