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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操作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04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鼓励其自主创业,维护失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使用,近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常州市结合实际情况,就符合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后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操作办法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该操作口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严格申领对象条件。本统筹区内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且本人以该执照按规定缴纳 3个月失业保险后,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二、明确申领材料。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所需材料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未达到税务起征点、免申报、不纳税的提供税务证明);证明经营的相关材料、票据、交易单等;个体工商户本人银行卡号。
  三、明确待遇标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为本次失业后,失业保险金核定的总额。失业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任何失业保险待遇。
  四、指明经办流程。每月5日前街道、镇受理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申请,并收集相关材料进行初审,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镇将相关材料送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复审;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机构复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送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失业保险窗口审核;当月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将采取实地走访的方式核查其个体经营情况。
  五、加强核查规范。对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其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保留其失业保险金待下次失业时合并计算。凡享受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次失业保险金核定期限内办理退休手续的,应退回与养老保险待遇重叠享受月份的失业保险金。对不主动退回的,人社部门将按《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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