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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8-07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创业贷款担保机制,大力推进创业富民,近日,人民银行常州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团市委、市妇联联合制定《常州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对原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行了拓展和创新,在创业担保贷款类别、创业担保基金规模、创业担保贷款门槛、贷款额度和方式、贷款贴息等方面作了重新调整,主要有以下突破:

一是创业担保贷款类别发生变化。个人贷款的最高额度为3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保证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需个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简称“二类贷款”)。

二是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明显降低。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贷款。

三是创业担保基金规模有所增加。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基金总额,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总额1亿元,相关辖市、区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四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加大。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由2年延长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群体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据实贴息。不属于上述群体,但经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城乡妇女创业项目参照享受同等贷款贴息待遇。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五是建立创业担保贷款贷偿机制。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由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根据各经办银行开展创业贷款业绩存入经办银行,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相应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催收、追偿。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在1个月内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二类贷款按2:8的比例分担。依法追回的资金,按上述代偿比例划交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对单家经办银行的累计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和代偿,经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重新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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