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制定了《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26日前将您的意见建议反馈给人社局工伤保险处。
联系人:赵勇;
联系电话:85681973。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月22日
常州市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理顺工伤认定工作机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对市本级统筹区工伤认定管辖范围规定如下: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
(一)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的用人单位;
(二)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属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
(三)常州市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范围内的驻常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所属单位(仅涉及非现役人员);
(四)其他需要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新北区、天宁区和钟楼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负责各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
(一)按照住所地原则,管辖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用人单位;
(二)在各辖区内从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项目施工,以工程项目为单元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
三、在市本级统筹区内发生工伤认定管辖权争议等情况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本规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31日前已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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