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裁 决 书
常劳人仲案字〔2018〕第74号
申请人高*。
委托代理人朱建华,常州市天宁区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沈娇,常州市天宁区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80号。
负责人杨庆生。
委托代理人吴琪,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诚彬,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高*诉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高*、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朱建华、沈娇、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琪、余诚彬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年7月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2017年4月1日,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违反了银行行规,参与赌球,申请人配合调查,但被申请人无理由告知申请人要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申请人内心受到极大打击,于2017年5月3日被常州市102医院确诊为焦虑障碍,病休两个月。期间申请人的母亲休业照顾申请人,申请人复诊多次至今未痊愈。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无依据开除申请人,强制解除了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的内容,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此仲裁,恳裁如所请。申请人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2、被申请人支付无故让申请人待岗造成的工资损失9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开除的行政处分并同时解除劳动关系是依据申请人知晓且应遵守的中国工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及问答中的相关条款,具体的原因是因为申请人存在赌球的违法行为且自己对该行为予以了认可,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于法无据;二、因为申请人的违规违法行为的查证需要一段时间,申请人在此期间也提出了自我反思,所以被申请人在这个过程中对其采取了停职待岗的方式,不存在被申请人无故让其待岗,所以不应当对其所谓的工资损失进行赔偿。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同时,双方签订了《岗位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申请人在柜员岗位工作。自2016年8月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营业部府琛支行从事综合柜员工作。申请人的工资是由岗位工资、产品绩效、加班工资、绩效以及交通补贴、高温费、防暑降温补贴、供暖降温补贴、疗休养补贴等各项津补贴构成。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单,申请人2016年6月至2017年2月期间的岗位工资为3744元/月,自2017年3月起,岗位工资为3926元/月。2017年3月31日,因申请人向其同事借钱事件,被申请人怀疑申请人存在赌球的违法行为,将其调离柜员岗位对其进行调查。2017年3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申请人每月支付申请人岗位工资3926元、与其工作业绩相应的绩效工资、与其工作时间相应的加班工资、以及各类补贴(防暑降温补贴、供暖降温补贴、疗休养补贴等)。被申请人提交的工资清单中“实际收入”数额与申请人提交的工资卡银行清单一致。2018年5月22日,被申请人营业部组织了十届四次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会议应到代表21名,实到代表21名,经表决全票通过给予申请人行政开除的建议。2018年5月29日,被申请人组织了五届三次系统工会主席团联席第一次扩大会议,会议中介绍了对申请人赌球、赌博的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情况,与会代表一致认为“高*违纪违规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对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相关内容,同意对其开除的处理建议”。2018年5月30日,被申请人根据其内部调查材料即有关员工的谈话记录(分别形成于2017年4月11日、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14日)、申请人在调查过程中提供的乐天堂网站的网页信息、申请人银行账号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单向转账记录(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申请人写给邱*的一封信(2017年7月4日)以及《思想汇报》,根据其规章制度即《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工银规章[2017]9号)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十四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开除的处分。被申请人提交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工银规章[2017]9号)第一百九十三条载明:“具有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行为或组织、提供场所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劳动合同解除书》,并出具了《常州市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 》,证明载明解除、终止合同原因为“行政开除处分”。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5月止,长达14个月期限中,被申请人未就其怀疑的申请人赌球、赌博事宜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人向本委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载明“经查,未发现高* 有违法犯罪记录。”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劳动合同解除书》、工资卡银行清单,被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工资单、申请人银行账号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单向转账记录(2017年1月至2017年3月期间)、谈话笔录、乐天堂网站的网页信息、申请人写给邱*的信、《思想汇报》、会议纪要(2018年5月22日、2018年5月29日)、《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工行新时期“十大禁令”、《关于给予营业部高*行政开除处分的决定》、《常州市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终止)合同证明 》、光盘、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被申请人未向本委提交其《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的证据材料,故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本案的处理依据。
同时,根据被申请人答辩以及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相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事实理由为:申请人存在赌球的违法行为,而申请人赌球的违法行为属违法赌博行为,因而严重违反了其《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但就其怀疑的申请人存在赌球违法行为的情形,被申请人仅限于在内部进行了为期14个月的调查,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未经公安机关调查,未有公安机关定案结论。申请人提交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亦载明“未发现高*有违法犯罪记录”。因此,对于申请人是否存在赌球的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赌博的违法行为,仅凭被申请人提交的一系列证据材料,本委无法亦无权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赌球的违法行为严重违反其《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2017年版)》的规定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故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应当自2018年6月1日即解除之日起继续履行。
被申请人是吸收公众人民币存款、发放贷款的金融性行业,具有行业特殊性。申请人的柜员岗位可直接接触公众存款以及现金。在申请人存在向多位同事借钱且有赌球嫌疑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将其暂时调离可接触存款、现金岗位的行为,是具有合理性的。申请人的工资由岗位工资、产品绩效、加班工资、绩效、以及交通补贴、高温费、防暑降温补贴、供暖降温补贴、疗休养补贴等各项津补贴构成。2017年4月至2018年5月期间即申请人接受调查的14个月中,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原岗位支付了其岗位工资,并根据申请人的工作量、工作绩效以及工作时间等因素足额支付了申请人的绩效、加班等工资以及其他津补贴,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因无故安排其待岗所造成的90000元工资损失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不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继续履行与高*签订的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书》;
二、对高*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李 燕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宋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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