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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4-07   来源: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常人社发〔2020〕39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定于2020年4月1日—5月20日开展劳务派遣单位2019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以下简称核验),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0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含分支机构)。

二、核验管辖

按照属地原则,各辖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核验工作。其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核验工作:

(一)在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

(二)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

(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四、核验所需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经营情况报告材料:

(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报告表(附件1);

(二)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附件2);

(三)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3);

(四)《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劳务派遣单位提交上述(一)、(二)和(四)材料,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提交上述(三)、(二)和(四)(复印件)材料,书面材料盖章装订成册。

五、方法步骤

核验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实地核查。在核验工作中,对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提交的报告材料,要严格核对,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补正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在《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或附表3中受理报告机关栏上加盖各级人社部门的“劳务派遣业务专用章”,标注核验日期,并将核验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核验时间2020年4月1日至5月20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今年核验时间适当延迟)。如5月20日前不能核验的,应向核验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对逾期不提供核验材料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核验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将会同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介入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放管服”等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加强协调沟通。要通过网络媒体等公布核验通知,明确承办部门、办理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信息,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及时参加年度核验,并根据当前疫情持续防控需要,优先采取预约办理、网上报送等形式,减少人员聚集风险,切实做好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对核验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通过发放行政建议书等形式,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指导服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定期组织对劳务派遣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抽查,特别要把没有按规定参加年度核验的单位作为重点,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将抽查结果载入企业信用记录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三)做好统计上报。各地要切实按照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年度核验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信息统计工作,并于5月25日前将本地区核验情况总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

联系人:高道胜 电话:85682023

附件:1.《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核验报告表》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表》

3.《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情况报告表》

4.《劳务派遣单位劳动用工情况汇总表》

5.各辖市区核验工作联系方式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30日

附件:2020核验附件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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