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二、经办部门
常州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受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四、申报材料
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
②原用人单位需提供当时的招录手续、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等证明存续劳动关系的材料
③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监察的行政年限部门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中形成,且在补缴之前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补缴期间存续劳动关系的文书
④营业执照
五、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经办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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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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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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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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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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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绣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1号楼A区综合业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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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每月7-10号结算期、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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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868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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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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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桥镇红河路65号
新桥大厦三楼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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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8851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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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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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吴大道1287号
天宁人力资源市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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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8666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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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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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港大道88号
钟楼区政府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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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9-88890230
0519-8889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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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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