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档案工作规范》,加强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更好地为工商事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的总和。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各项管理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的必要条件,也是维护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四条 本机关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各部门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时立卷归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二章 档案管理体制
第五条 建立四级档案管理工作网络体系。本机关的档案工作由主管信息中心的领导分管,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科学管理、监督指导由信息中心具体负责。成立综合档案室(简称档案室),配备专职档案管理员。各部门配备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积累、整理、立卷,并按时向档案室移交。
第六条 档案室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1.档案室是本局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统一管理全局档案、资料。
2.负责对本局各种门类的档案、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妥善保管,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负责对本局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负责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并作好记载。
5.按规定向上级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档案业务工作。
第七条 档案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格纪律,具备大专或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专业知识。
第三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
第八条 根据《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工商局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范围期限》);根据本机关档案数量和种类,制定立卷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和要求。
第九条 凡是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向档案室归档。各部门兼职档案员,要认真执行《范围期限》和《立卷归档制度》,做好整理、立卷工作,确保市局机关每项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条 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须纳入各部门工作计划和有关人员岗位职责。
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本机关档案分为文书档案、合同管理档案、市场管理档案、名称档案、商标管理档案、广告管理档案、注销企业档案、吊销企业档案、行政处罚案件档案、行政复议案件档案、企业登记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会计档案等。
第十二条 档案室对接收的档案实行全文扫描,建立计算机数据库;按分类方案整理、编号、归档、入库对号上架,便于检索和查找。
第十三条 建立档案统计工作,编制档案基本情况表,对档案数量、利用人次、效果、编研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无误。
第十四条 根据档案部门和上级局有关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定期由鉴定小组对保管期满档案的存毁进行鉴定,并按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执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配备专门档案库房,保持档案库房清洁卫生,做好防火、防盗、防光、防高温、防潮、防尘、防有毒气体、
防虫等防护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六条 对照片、磁带等特种载体的档案必须配备特制设备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定期对室藏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修补或复制。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是本机关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应列入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同步发展,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
第十九条 采用以计算机为主,包括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办公自动化等现代化管理手段。
第二十条 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开发档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本局室藏档案,强化服务意识,多层次、多方位、多角度地开展档案利用工作。深化工商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利用价值。
第二十二条 编制多种检索工具,建立完整的检索工具体系。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机关需要编制各种参考资料。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开发和提供利用档案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根据工作需要可另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档案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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