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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6  来源: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号:〖
 

各辖市、区环保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在新形势下,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629

 

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环境影响评价市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三条  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且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由市或辖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对环评机构的考核管理工作,包括环评机构信息管理、日常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三个部分。

各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考核管理的要求,对本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日常项目考核和监督检查,并配合开展年度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辖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廉洁、高效的原则,对环评机构实施考核管理。

第六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汇总、登记环评机构信息,对社会公布环评机构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在常州市内从事环评业务工作的环评机构需及时登记环评机构相关信息,填报诚信承诺书、常州市环评机构信息登记表(另行制定)。环评机构信息登记事宜由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实施。登记信息齐全的单位,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将公布在常州市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和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

环评机构的名称、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法定代表人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等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六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更新,且告知时间不得迟于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提交环评工作年度总结前。

环评机构信息报送材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真实性将作为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评分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辖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技术评估机构,按审批权限对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质量进行日常项目考核;建设单位对环评机构的服务情况打分纳入考核内容。(评分表另行制定)

单个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日常考核成绩由管理部门评分和技术评分按照3:7比例综合计算得出,无需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按管理部门评分确定日常考核成绩。

环评机构日常项目考核成绩取年度该机构全部环评文件考核成绩平均值。

第八条  环评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年度业绩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另行制定)和年度自评情况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各辖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在辖区内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上一年度的日常项目考核情况报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第九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对环评机构的环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在上一年度全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复的环评文件中按比例抽取环评文件,委托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考核评分表》(评分表另行制定)进行年度考核。结合环评机构信息报送得分、日常项目考核得分、年度考核专家对抽取的环评报告质量的打分,按照163的比例,综合评定环评机构年度考核成绩。

第十条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在常州市环境保护局网站和市“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进行公布,并上报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第十一条  环评机构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实施监督检查或审批该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对该机构及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抄送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将相关信息在市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布。

第十二条  市、辖市(区)两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环评机构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环评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因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有关规定,被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作出限期整改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和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各辖市、区环保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环评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开展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7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原常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常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检查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常环管〔2009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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