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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原产地证—关于规范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具体解释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  字号:〖
 
 

    根据《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台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填制的函》(署办税函﹝2016﹞4号)要求,中国贸促会经与海关总署关税征管司沟通,参照ECFA证书填制要求,现就对台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填制可能涉及敏感字样的操作解释如下:

  一、原产地证书涉及有关企业名称时应避免使用敏感字眼,但可保留“中国”、“台湾”、“国际”等字样。

    二、证书所有栏目中涉及地址信息时最大地域范围应限于省、市(如大陆的省市,台湾地区的城市),不出现任何“中国”“台湾”等敏感字样。其中,制证时需重点注意第1、2、3、4、11、12栏中的地址信息。

    以从天津市企业出口一批货物到台湾地区基隆市、在本市申领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为例,原产地证书相关栏目规范表述为:第1栏地址信息中最大地域范围限于Tianjin,第2栏地址信息中最大地域范围限于Keelung,第3栏填写from Tianjin to Keelung by sea;第4栏填写Keelung。第11栏、12栏填写Tianjin。

    三、对台出口货物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企业签章样式不做限制性规定。 

                    常州贸促会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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