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相比协商、调解和诉讼,有其自身独特优势。
一是一裁终局。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二是充分的意思自治、程序灵活便捷,当事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开庭地点、仲裁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还可以就开庭审理、证据的提交和意见的陈述等事项达成协议,设计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因此,与诉讼严格的程序设计和时间安排相比,仲裁程序更为灵活快捷。
三是专家裁决制度。仲裁实行专家裁决制度,由具有法律背景且熟悉各行业实务操作的专家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以高效快捷地解决争议,并保证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同时,专家裁决制度也保障了案情复杂、专业性强、法律问题新的案件的顺利解决。
四是适用法律灵活。涉外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律,仲裁裁决除依据法律和合同规定外,还可参考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这一特点使仲裁机制成为新领域、新类型争议案件解决的首选。
五是仲裁具有保密性。仲裁实行保密原则,案件不公开审理。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六是仲裁裁决国际国内执行便利。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仲裁裁决可在国内法院顺利得到执行;且作为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中国的仲裁裁决能在其他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的便利性使仲裁成为涉外商事合同中必选的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