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启动。这标志着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取得了又一项里程碑式成果。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立足新时代、把握新形势,围绕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聚焦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成果显著。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通知》《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配套规定,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聘任国内外专家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确定包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在内的五家仲裁机构和两家调解机构作为首批对接机构,为形成“一站式”国际商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此次,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增加对接仲裁、调解的多元通道,加强联动融合,提升程序效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统一便利化服务,为健全“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全面保障。
“一站式”平台涉及诉讼、仲裁和调解,如何发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的最大效能?
第一,共同加强国际法治传播能力建设,提高国际法治认同。加大“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对外宣传力度,要善于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
贸仲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具有60多年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不断推动我国涉外仲裁制度创新和仲裁法治建设发展。近几年来,贸仲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受案量、标的额以及当事人国籍数量均名列国际仲裁机构前列,仲裁裁决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执行,以大量的实例铸就了中国仲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今年5月,贸仲被业界权威国际仲裁调研报告评为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这是我国仲裁机构首次跻身前五,体现了国际仲裁界和广大仲裁用户对中国仲裁法治的认可和信任。贸仲涉外优势还体现在贸仲拥有涉及85个国家和地区的483名外籍仲裁员队伍、3家海外分支机构、80多个海外合作伙伴以及贸仲发起有近30家境外仲裁机构参与的“一带一路”仲裁机构北京联合宣言机制,包括中国仲裁周、中国仲裁高峰论坛等架起的广泛的国际交往与合作的桥梁。
贸仲将依托这些资源、渠道、平台,助力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建设及“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对外宣传,扩大国际影响,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充分展示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司法创新成果,为中国特色“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增添助力。
第二,加强国际法治研究,完善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对于依法、公正、及时审理国际商事案件,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是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机衔接制度化安排的有益探索和积极创新。在推进过程中,会遇到受理案件范围、管辖权以及法律生效文书域外执行等各种问题,法院判决执行也面临着不确定性。除条约、互惠原则和尚未生效的《海牙公约》以外,“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如何协助法院判决境外执行仍需要进行研究和探索。现有的域外经验,例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与域外法院签署备忘录进行合作,或者通过事先纳入仲裁条款转化为被《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可以为完善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制度提供思路。总之,未来还需要更多配套规则、制度加以完善。
贸仲愿意配合最高人民法院与各方争议解决机构共同加强对国内外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建立并推动涉外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机制,积极为“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建设提供智库服务。
第三,推进信息化智慧争议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平台互联互通。“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最核心的是信息化智能化化解争议机制。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诉讼服务深度融合,诉讼服务进入了智慧时代。借鉴法院经验,贸仲已建成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等平台,正在推动更加人性化、智能化的仲裁网络建设。全国仲裁机构信息化水平也不断提高,调解网络及调解功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些都为对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实现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丰富了经验、提供了条件。在现实中,各争议解决机构信息化水平还存在着一定差异。因此,各机构应围绕“一站式”平台,切实加强信息化建设,优化平台在线功能,加强培训,以实现国际商事法庭从立案、分流到纠纷解决的在线化,低成本、高效率、公正透明地化解国际商事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正式启动,预示着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迈入了新的征程。贸仲将积极配合国际商事法庭开展工作,促进“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真正发挥实效,努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为中国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