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来到常州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进行互动交流,今天我们邀请到的嘉宾是新北区妇联副主席宗国英和区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员王小芬女士,欢迎她们。 2012-09-14 10:00:00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新北区妇联副主席宗国英,很高兴通过常州市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与市民朋友们围绕“新婚姻法”这个主题进行交流沟通,希望网友们有什么问题可以咨询,我们将尽可能在现场解答。 2012-09-14 10:02:00
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经验,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该司法解释,并已经于2011年8月12 日正式公布。这次出台的司法解释,主要针对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性质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买房、结婚登记瑕疵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收益等问题作出解释。这些规定是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凝聚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智慧。 2012-09-14 10:04:00
您能否讲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背景和意义?  2012-09-14 10:05:00
从全国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情况来看,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其中一些问题争议很大,“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并不鲜见,需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法律适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该部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从2008年1月开始着手《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和调研工作。同时,注意深入调查研究,赴各地法院召开座谈会,听取一线法官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意见。专门召开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全国妇联的意见,再根据反馈的意见逐条推敲进行修改。经过三年多的调研和起草工作,特别是在全国范围广泛征求意见后,《婚姻法解释(三)》终于出台了。婚姻法是一部涉及千家万户的法律,这次《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对于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012-09-14 10:10:00
您好,我和我老公结婚买的房子是由我老公婚前付的首付,婚后我们共同偿还贷款,那如果我们离婚了这个房屋财产怎么算呢?  2012-09-14 10:06:00
这个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里有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在婚前支付首付,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在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应该归支付首付并登记其名下的这个人所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偿还贷款的部分,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财产的补偿。如果说在离婚的时候还有些贷款没有偿还完毕,那么贷款作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债务来承担。 2012-09-14 10:18:00
您好,我和我老公结婚的时候说好他买房我负责装修的部分,那要是我们离婚了,房子产权属于男方,那我不得“净身出户”,这显然很不公平,我装修的钱不就打水漂了?再说,房子一直在涨价,而我的钱却在流失中。 2012-09-14 10:10:00
您好,关于您的这一观点,其实是一种误解。女方如果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2012-09-14 10:19:00
哦,我懂了,谢谢 2012-09-14 10:20:00
不客气。 2012-09-14 10:22:00
主席,您好,我有个朋友萧某与陈某于去年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萧某怀孕,期间丈夫陈某不但未尽照顾义务,还对萧某实施家庭暴力。萧某不堪其暴力,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那萧某有没有侵犯陈某的生育权? 2012-09-14 10:23:00
首先,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另外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萧某没有侵犯陈某的生育权。  2012-09-14 10:25:00
那如果陈某将萧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会怎样呢? 2012-09-14 10:26:00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的,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是这样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可以支持其离婚。 2012-09-14 10:29:00
谢谢。  2012-09-14 10:30:00
不用客气,应该的。 2012-09-14 10:31:00
如果一方是精神病人或者植物人,他人可以代理其作为原告起诉离婚吗? 2012-09-14 10:32:00
可以的。《婚姻法解释(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诉讼离婚的问题进行了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2-09-14 10:34:00
谢谢! 2012-09-14 10:35:00
您好,现在经常在媒体报道中看到女方使用假身份证与男方登记结婚,骗到钱后就消失,男方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没有明确的被告,男方岂不是陷入告状无门的境地?  2012-09-14 10:36:00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又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导致当事人因结婚登记瑕疵而无法实现离婚目的,故需要给当事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以便多渠道化解矛盾,解决纠纷。像您列举的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案例,男方可以到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2012-09-14 10:39:00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有10万元存在银行,婚后产生的利息应如何处理?  2012-09-14 10:40:00
一般来讲,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本身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及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您刚才问到的银行存款就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至于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1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2012-09-14 10:44:00
主席,您好,我是一名农村妇女,像我们农村妇女结婚时房子的房产证是男方父母的,我们共同居住生活,可是一旦离婚,女人就一无所有,便无栖身之地。农村和城市不一样,夫妻之间唯一最大的财产就是房产,如果离婚,分不到房产,只能“净身出户”,这对我或是任何一个农村妇女来说都是极其不公平的,我们该怎么办呢? 2012-09-14 10:42:00
这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针对近年来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的房产处理问题,一部司法解释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在农村,都是在宅基地上自建房,不存在按揭买房等商品房买卖情形,一旦夫妻出现离婚,房产的处理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婚前财产个人所有,婚后财产夫妻共有。如果房子是男方婚前所建,在离婚时就判归男方;如果房子是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所建,在离婚时就依法按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 2012-09-14 10:46:00
嗯,明白了,谢谢! 2012-09-14 10:45:00
不客气。 2012-09-14 10:46:00
原来是这样,我懂了,谢谢。  2012-09-14 10: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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