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请来鞠洪亮主任解读房产税热点问题。 2010-09-06 16:02:06 |
鞠洪亮主任: 大家好 2010-09-07 16:16:43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焦点一:如何明确房产税计税价值? 所谓房产原值,指的是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而架设于房屋外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的成本不应当纳入房产原值。 根据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案例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财务人员在自建房屋结束后进行转帐,在建工程1500万中,其中有建筑业发票1000万,中央空调200万,智能化设备300万,会计只是将1000万作为计税依据,来交纳房产税,其他并未计入房产原值。根据以上房产原值的规定,企业把应该中央空调200万,智能化设备300万都应纳入房产原值,企业应以1500万作为房产原值来计税交纳。 2010-09-07 16:17:07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无租使用房产按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由于原政策未明确上述房产是按房产余值还是按租金征税,所以各地一般规定,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和应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房产税,税额由房产坐落地的地税机关依照同类房产的市场租赁费计算核定。为统一税收政策,财税[2009]128号文件明确,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也就是说,从2009年12月1日开始,无租使用房产按照房产余值、由房产使用人代缴房产税。 案例介绍:近日,税务机关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经营所用房屋由于企业法人和房屋产权人关系密切,企业并未向房主交纳租金,而属于无偿使用,该房屋当时的购买价格为200万元,该企业认为产权并非企业所有,所以未交纳房产税。根据财税[2009]128号文件的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该企业应该以200万一次性减除10%-30%后的余值(目前江苏省是以一次减除30%)作为计税依据来交纳房产税。 2010-09-07 16:17:07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也应缴纳房产税? 有不少纳税人有疑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配置的消防设施应否缴纳房产税? 对此,税务机关表示,企业配置的消防设施一般分为以下类型:建筑放火及疏散设施;消防及给水;防烟及排烟设施;电器与通讯;自动喷水与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自动灭火系统;水喷雾自动灭火系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高、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蒸汽灭火系统;移动式灭火器材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因此,企业配置的凡是以房屋为载体、不可以随意移动的消防设施性质上属于应缴纳房产税的配套设施,无论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均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如果可以随意移动,如移动失灭火器材,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010-09-07 16:20:07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是否所有的行政单位的房产都不交纳房产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而出租房产需纳房产税。 案例介绍:某行政事业单位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情况下,将闲置房产出租,收取租金100万元,利用这部分资金想改善一下办公条件,适当提高干部职工的福利,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上述单位应纳房产税为100*12%=12(万元)。同时税务部门提醒,对于出租行为,该行政事业单位还应按税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 2010-09-07 16:22:07 |
管理员: 个人出租房产是否交纳房产税?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是免征房产税的,但用自己的房产进行生产经营,就必须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照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税,房产的产权所有人就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个人出租房屋应交纳房产税的,根据《江苏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 案例介绍:王某,有产权房两套,一套用于自己居住,另一套用于出租给另一企业用于经营,租金为每年5万元,问该个人是否需要交纳房产税,金额为多少?根据上行办法,该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土地使用税合并按5%的综合征收率计征,5*5%=0.25(万元)。 2010-09-07 16:24:07 |
鞠洪亮主任: 有纳税人提问我单位对厂房给水设备进行维护,需要经常更换密封阀门,密封阀门单位价值高,但易损坏需要四个月更换一次。请问更换频繁的密封阀门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010-09-07 16:26:07 |
鞠洪亮主任: 有纳税人提问企业为解决下岗职工的生活问题,倚厂区围墙搭建一排违章门面房无偿提供给下岗职工经营使用,此违章建筑是否属于房产税征税范围? 2010-09-07 16:27:07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因此,对违章建筑属于产权未确定范围,房产税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2010-09-07 16:29:07 |
鞠洪亮主任: 有纳税人提问企业出租空置房屋给其人使用,租赁合同明确:承租期为5年,承租人自行对所租房产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承租人先行的垫付修缮费用直接抵交第一年的房屋租金。请问:第一年出租方未取得租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2010-09-07 16:33:07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江苏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苏税三[86]31号)的规定,承租人使用房产,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仍应由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依照规定交纳房产税。所以出租方应该依照税法的规定从租缴纳房产税。 2010-09-07 16:34:07 |
鞠洪亮主任: 自建房产无证要不要纳税 地税稽查人员对某工业企业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缴纳过房产税,原因是主要厂房是靠租赁使用的。经查账时发现,其“固定资产”明细账上反映该户有少量房产,价值190万元,经了解和现场确认,得知该企业租赁房屋不够用,自己新盖了配套和附属厂房,但没有办“房产证”。企业财务人员认为主要厂房是租赁,属于租赁使用,自己盖的房屋没有办理房产证,故无产权,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税务人员向企业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缴纳。该工业企业自盖的附属厂房虽未办理房产证,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但是属于房产的实际使用人。因此,应当照章缴纳房产税。通过检查人员耐心讲解,该单位了解了有关税收政策,纠正了企业存在的固有错误观念,知道了不纳税对自身和国家的危害性,愿意补缴税款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处罚。 2010-09-07 16:35:07 |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因此,频繁更换的密封阀门,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2010-09-07 16:36: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