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上午好,感谢大家关注“中国常州”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今天访谈的主题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执法监督”相关内容,访谈邀请到了市法制办分管领导陈跃峰主任、市法制办执法监督处沈佳媚处长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欢迎大家踊跃参与。领导们,和网友们打个招呼吧。 2017-12-14 10:16:50 |
陈跃峰: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有机会做客“中国常州”网站和大家进行线上交流,也欢迎大家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7-12-14 10:17:35 |
沈佳媚: 各位网友好,欢迎大家对我们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2017-12-14 10:17:48 |
主持人: 好的,今天的在线交流时间约一个小时,欢迎广大网友踊跃提问,下面开始提问。 2017-12-14 10:18:11 |
网友_淡如烟: 请问行政执法是不是就是罚款啊?还有哪些是属于行政执法啊? 2017-12-14 10:19:54 |
陈跃峰: 从内容上来说,行政执法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类型。行政处罚是一种惩戒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执法主体通过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方式进行行政管理的手段。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的一种方式,罚款是行政处罚种类之一,还是有区别的。 2017-12-14 10:24:12 |
网友_方之道: 前几天,我被开具了一张交通罚单,对处罚结果不服该怎么处理? 2017-12-14 10:24:56 |
陈跃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7-12-14 10:26:35 |
网友_js_123456: 想问一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怎么一回事? 2017-12-14 10:30:05 |
沈佳媚: 常州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比较早,在2002年的时候,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我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率先在城管领域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2017-12-14 10:30:55 |
沈佳媚: 目前,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主要是三种类型:一是在部门内部的执法改革,例如农委、城建,通过整合自身执法资源加强执法力量; 2017-12-14 10:32:11 |
沈佳媚: 二是跨部门的执法改革,例如将体育领域的行政处罚职权集中给了文广新局;三是在区域开展综合执法,在常州经开区、天宁郑陆镇、钟楼北港街道、溧阳社渚镇、昆仑街道、武进湟里镇、雪堰镇、西湖街道、新北孟河镇、春江镇等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2017-12-14 10:33:45 |
网友_MaisieRay: 现在常州有些镇、街道在搞集中行政处罚权,为什么要开展该项工作? 2017-12-14 10:35:46 |
沈佳媚: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主要为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等问题,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2017-12-14 10:36:55 |
网友_偶是小蜜蜂: 听说现在“民告官”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是这样的吗? 2017-12-14 10:40:38 |
沈佳媚: 2015年5月1日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我市其实在2014年的时候就出台了《常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以此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目前,我市已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并定期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通报,以加强推动该项工作。 2017-12-14 10:46:39 |
网友_ShirleyA: 一些恶性事件发生后,执法部门总是解释说是临时工所为,那么临时工是不是行政执法人员? 2017-12-14 10:46:43 |
沈佳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规定,我们现在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由于现在很多领域执法任务较重,例如城管等部门都配备了执法辅助人员。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主要是辅助我们的执法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等活动。 2017-12-14 10:49:22 |
网友_知天命: 前几天,我因为一点事被罚了200块,当时想直接把罚款交给执法人员,但是执法人员不接收,这是怎么一回事。 2017-12-14 10:49:37 |
陈跃峰: 这里涉及到一个罚缴分离的问题。除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得自行收缴罚款,而只能由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由代收银行向当事人开具罚款收据,并将代收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2017-12-14 10:51:33 |
陈跃峰: 罚缴分离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从机制上解决乱罚款、罚款创收等现象和问题,对于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财政收入流失,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17-12-14 10:52:24 |
网友_红布林: 我一直以为违反治安管理就是罚点款或者顶多行政拘留几天,怎么听说有的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啊? 2017-12-14 10:54:53 |
陈跃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认为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时案件就进入司法程序,如果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那么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7-12-14 10:58:05 |
网友_笨笨熊: 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后,是不是就不用行政处罚了? 2017-12-14 11:05:34 |
陈跃峰: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譬如说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017-12-14 11:08:40 |
陈跃峰: 对于移送前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2017-12-14 11:10:31 |
主持人: 好了,时间差不多了,我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了。今天的在线访谈得到了广大网友的大力支持,也感谢领导们的精彩回答,感谢各位网友的热情参与,再见! 2017-12-14 11:12:47 |
陈跃峰: 感谢网友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再见! 2017-12-14 11:13:5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