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在常高校的一名科研管理工作人员,我们学校的老师经常会承接市级的科技计划项目,如果项目负责老师在以往承接的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效,对于以后的项目申报是否有优势?如果在承接的项目中存在科研不端行为,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新修订的《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常科发〔2024〕6号),信用评价为良好信用,且如期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同等条件下对相关主体予以优先。 同时,信用管理办法对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建立了修复机制。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信用评价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警告; (二)责令限期整改; (三)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四)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五)暂停或终止、撤销市科技计划项目等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追回结余资金或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七)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等科学技术活动。 采取以上第(八)款处理措施的,具体标准参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第三十二条执行。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信息管理,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中产生的失信信息,自决定生效信息形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上报至江苏省科技监督信息管理平台,涉及市科技系统工作人员的失信信息及时上报至市纪委监委派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组,并移交相关调查资料。 管理办法“第五章:信用修复”明确,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责任主体未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的,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后自动修复并移出失信名单。
1/1条,1/1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