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购买的热水器坏了,联系商家安排工人上门售后,可他们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对此新《条例》有没有什么约束条款?
新《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至第六项,分别对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退货、退款、更换、重做、修理等义务设置了五至十五日的开始履行期限,超过期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拒不答复、拒不执行的,可能被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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