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谈背景:近年来,国家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社会信用环境,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氛围。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均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为加快推进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13〕100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常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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