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内容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也应参加安全培训
发布日期:2019-11-18    来源: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常州某有限公司属于机械行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近三年,王某既没有参加自己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也没有参加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其本人辩称“危化行业、矿山、金属冶炼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才需要领取安全合格证,本单位是一般行业,故本人不需要参加安全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均要每年参加再培训,且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并不仅限于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且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内容应满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法律链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电话:0519-85683106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