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台账中有三名新员工仅有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未有培训考核记录,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对这三名新员工进行了上岗前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但三人未经培训考核合格就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该公司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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