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日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该单位属粉尘涉爆企业,虽然建立了粉尘清扫制度,并定期清理打磨产生的木质粉尘,但执法人员发现生产现场1台与砂光机配套的布袋除尘器风管上未设置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上述行为构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暂停使用相关设备,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使用、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8—2012)第6.2.1.2条:
气力输送系统不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电设备(如砂轮机等),或可产生易燃气体的机械设备 (如喷涂装置等)相连接。与板材砂光机相连接时,板材砂光机应安装火花探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安全提示:
木制品加工企业砂光机作业时,会产生大量的细小木粉尘。木粉尘属于可燃性粉尘。当被砂光的板材上存在铁质小钉子、发生砂带跑偏或者砂轮偏离时,容易产生摩擦火花,从而引燃细小木粉尘。若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则引燃的木质粉尘火星可能会进入除尘器而不被察觉,从而导致粉尘爆炸。
木制品加工企业可根据生产区域内砂光机的设置和除尘管道的布置情况,合理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的位置和数量。当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进入与其他工艺共用的除尘器时,在除尘器前段的总管设置一套火花探测报警装置和高速喷淋灭火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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