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 >> 内容
 
应急预案需定期评估以保障其针对性和实用性
发布日期:2020-07-28    来源: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案情简介:近日,常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对某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2017年1月颁布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截至检查当日,该公司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该公司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主办单位:常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市行政中心1号楼A座9楼 邮编:213022 电话:0519-85683106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70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