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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危险作业罪(七)
发布日期:2021-08-30    来源:监察支队 浏览次数:  字号:〖
 

殷某某非法经营储存危化品案

近日,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强化精准执法,深挖案件线索,与公安机关联动协作,查获一起非法经营储存危化品案。因该案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目前已交由公安机关对其刑事立案。

一、案情回顾:

2021年4月,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开展“四季安全行动”之春风执法会战,该局安监支队执法人员在行动中对该市响水县某家具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油漆、稀释剂为危化品;油漆供货人殷某某自2020年6月份起为该家具公司供应油漆及相关产品,但其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属于无危化品经营资质的个人。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殷某某从事油漆经营已经多年,疑似在该市射阳县设有油漆仓库。鉴于殷某某涉嫌未经安全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且行为持续时间长,安全风险高,涉案金额较大,具有现实危险性,涉嫌构成危险作业罪,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启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于2021年5月29日将案件相关线索移交盐城市公安局进一步侦办。

盐城市公安局接到线索移交后,立即指定射阳县公安局进行查处。射阳县公安局于2021年5月31日受案初查,迅速组织精干警力办理此案。殷某某长期非法经营储存油漆等危化品,反侦察意识较强,危化品储存地点隐蔽,经射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一个多月的走访、摸排、蹲守,发现殷某某的油漆仓库位于其临时租用的射阳县某纺织机械厂闲置仓库内。接到公安部门案情信息反馈后,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安监支队执法人员会同射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赶赴现场,经现场核查,该仓库为木质屋顶简易平房,存有各类油漆、固化剂、稀释剂3000余桶,计约50吨。该仓库未设置必要的监测监控、通风调温、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基本的危化品储存条件;且与使用明火的车间贴邻布置,附近有多处居民房屋,一旦油漆、固化剂、稀释剂等发生泄漏燃烧,后果不堪设想。执法人员当即进行抽样取证,对储存现场予以封存,依法实施证据先行保存。为进一步固定证据,经委托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天津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样品进行鉴定,上述油漆、固化剂、稀释剂闭杯闪点最高为47℃,最低仅为5℃,均为危险化学品。

二、处理结果:

殷某某未经安全许可非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储存仓库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仓库周边为居民点,具有现实事故风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的情形,涉嫌构成犯罪。2021年6月29日,射阳县公安局依法对殷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刑事立案,射阳县应急管理局将非法储存的油漆等危化品转移到某化工企业甲类仓库,消除了事故隐患。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案件警示:

本案将殷某某予以刑事立案查处,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燃烧、爆炸等性质,危害大、风险高,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甚至生态灾难。国家对危化品的经营实施安全许可制度,未经安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危化品。为了切实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国人大对刑法进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该修正案新设“危险作业罪”,将刑法规制手段前移,把危害安全生产的危险作业入刑,充分发挥刑法“事前预防”的积极功能,真正体现了“把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的原则。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要以此案为诫,举一反三,切实做到安全生产“一必须五到位”,强化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着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促进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资料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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