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生产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当日,执法人员在该公司发现一废水处理池,长约2米、宽约1.2米、高约2米。该废水处理池内部易形成有毒有害物质积聚,且顶部敞口,人员可进入或跌落,易造成氧含量不足致人窒息或中毒等严重后果,对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关于有限空间的定义,该处废水处理池属于有限空间。执法人员在查阅该企业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时,查见其建立了“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台账资料,但在“有限空间辨识管理台账”中未查见上述废水处理池。
该企业未对废水处理池开展有限空间辨识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链接:
(1)《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3)《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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