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高新区中队执法人员沈晶、张雷对高新区内在建的某标准厂房内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时发现,正在厂房内从事焊接作业的的某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2名焊工马某、陈某所持的焊接特种作业操作证,显示由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但证件信息无法在应急管理部“全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系统”中查询到,经过调查询问,马某、陈某供述证件由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杨某从别处购得。经查,这2张证件并非山东方面核发,而是由杨某从“黄牛”处花费700元人民币购得。
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上报武进区执法大队领导,并报告给了武进公安分局,武进公安分局立即对该案立案进行侦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于11月底对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进行了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
同时,该钢结构安装有限公司焊接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执法人员建议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六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案目前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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