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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发布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日期:2022-01-12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条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1版)》等相关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集思广益,在借鉴上海、天津等地先行先试开展不予行政处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常州实际,广泛调研,充分讨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以及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进行梳理,制定了《常州市安全生产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经报请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与司法局联合进行发布。《清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部门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医药化工企业,以及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但最近三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被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被纳入联合惩戒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清单》共15项,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15个违法行为种类。

《清单》还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首次被发现”“当场改正”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确。对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按照责令限期改正并立案、严格复查验收、形成调查报告、依法作出决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等程序执行。确保在服务“放管服”,推行柔性执法的同时又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

下一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将认真按照《清单》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调查取证与法制审核,切实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指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指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一步严格清单管理。根据法律的立、改、废以及执法实际的变化,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加强对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定期组织对《清单》实施情况进行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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