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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曝光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发布日期:2022-07-18    来源: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处) 浏览次数:  字号:〖
 

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溧阳爱瑞特精密铸锻有限公司。2022年5月7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后道车间内一布袋除尘器处于运行状态,正在对铝粉尘进行清理,但布袋除尘器附属的安全设施脉冲控制仪处于关闭状态。该企业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江苏创客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4月3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厂区西北侧设有一危废库,该危废库左侧彩钢瓦棚内存放有29 桶溶剂型丙烯酸树脂(产品名SW-6011-3H,900kg/桶),右侧彩钢瓦棚内存放有溶剂型丙烯酸树脂胶黏剂14 桶(产品代码CK-007,900kg/桶)、溶剂型丙烯酸树脂胶黏剂6 桶(产品代码CK-005,900kg/桶)、胶粘剂20 桶(产品代码CK-010,180kg/桶)、溶剂型压克力树脂14 桶(产品代码CK-1506,180kg/桶)。同时,在该企业危险化学品暂存间外东侧露天存放有溶剂型丙烯酸树脂胶黏剂16 桶(产品代码CK-002,900kg/桶),120#橡胶溶剂油8 桶(130kg/桶)。储存上述物料的场所均非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江苏世伟德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5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到胶衣树脂和不饱和聚酯树脂,闪点分别为31度和32.2度,属于危化品目录中第2828项明确的危险化学品,上述两种树脂其蒸气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高热有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但是该企业使用场所未采取洗眼喷淋等急救措施,并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消防措施不到位。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江苏贵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19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的3台感应熔化炉、3台真空熔化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3台感应熔化炉、3台真空熔化炉使用的水冷元件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报警装置,对照《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有色行业第5条、第7条,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台感应熔化炉、3台真空熔化炉属于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该企业未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在江苏省政务服务网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申报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该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江苏先导干燥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5月12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的1名员工孙某正在车间进行电焊作业,经执法人员在国家应急管理部官网查询,以及对先导公司代理人(安全员)王某、员工孙某询问,证实该企业员工孙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同时,执法人员未查见该企业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常州华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14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有2人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国家应急管理部系统查询发现其均未持证。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 常州市江山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5月28日,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现场有2家承包方(常州常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常州市永江建筑构件厂)正在施工,该企业与常州常成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了安全协议,但协议已过期;该企业与常州市永江建筑构件厂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企业未对上述2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依据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8.常州市联一压铸有限公司。2022年4月19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高危)现有从业人员170人,仅任命蒋某1人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同时,该企业车间三楼设有1台湿式打磨一体机,用于打磨铝工件,检查当日,该设备正在使用,仅安装了液位联锁,但未安装流速连续监控报警装置,该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规定。该企业仅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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