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强化精准执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现将全市各地近期查处的8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溧阳市宏兴机械配件有限公司。2022年7月12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有1台废砂处理设备为正常使用设备,设备上端的一个传动链轮距离上部检修平台的距离在10到15厘米,设备下方的一个传动链轮距离地面距离为1.8米,这两处传动链轮均裸露在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GB5083-1999)的要求。该企业安全设备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溧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2.常州永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2022年5月30日,金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机加工车间内南侧仓库内存放有酚醛树脂涂料、涂料用稀释剂,闭杯闪点分别为28℃和10℃,依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序号为2828,为危险化学品。该企业机加工车间内南侧仓库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未采取防流散措施,分别违反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3条、第3.6.12条的规定。该企业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金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3.常州市鹏瑞汽车配件厂。2022年5月11日,武进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挤压车间使用的1 台冲床脚踏开关无防护罩、无急停按钮、无安全防护措施,违反《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2008)第5.2.3.3 条、第5.4.4.3 条和第6.1.1的要求。该车间的1 台滚筒抛丸机外露传动部位防护装置缺失,违反《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 条的要求。该企业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武进区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4.常州市和时利化工有限公司。2022年6月27日,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位于太湖东路9号D幢的1908室,存放了17千克正癸烷、13千克正庚烷、26千克异辛烷、10千克异己烷,20千克D40、28千克D30、25千克异构40、24千克6#溶剂油。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正癸烷、正庚烷、异辛烷、异己烷编号分别为2784、2782、2740、1154,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依据该企业提供的安全技术数据说明书,D40和异构40成分为C9-C10异构烷烃,闪点为40℃至60℃;D30成分为加氢处理石脑油,闪点为32℃至60℃;6#溶剂油成分为石油醚,闪点小于-23℃,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均符合第2828条,均属于危险化学品。但该企业领取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带储存。1908室未通过消防验收审批,不是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1908室中防爆灯穿管不符合规范,使用了非防爆开关,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无排风设施,无防泄漏、防渗等措施。该企业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北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5.常州市飞利达医用制品有限公司。2022年5月27日,天宁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综合仓库内南侧存放甲醇6桶(200L/桶)以及醇溶聚氨酯树脂54桶(20KG/桶),均为满桶,但未设置防流散措施,也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甲醇,序号为1022;醇溶聚氨酯树脂,序号为2828。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3.1.3条,甲醇和醇溶聚氨酯树脂闪点都为11°C,火灾危险性都属于甲类,受热时会产生高度易燃蒸汽。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8.4.3条和第3.6.12条的要求,该企业综合仓库内南侧存放的甲醇和醇溶聚氨酯树脂处未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也未设置防流散措施。该企业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天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6.常州市泰芝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2022年7月22日,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有一台激光切割机,该机器由姚某负责操作,姚某在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的情况下操作该台激光切割机进行日常生产。该企业焊工姚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钟楼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7.常州市遥观铸造有限公司。2022年7月11日,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有一台在用铝件抛丸机配套使用的铝粉除尘器,但进、出风口未设置风压差监测报警装置,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中第8.4.4条中关于安装风压差检测、记录及报警装置设施的规定;并且在其生产车间内发现一台用于铝制品打磨的在用砂带机,其侧方皮带传动部高度位于人员操作面2m以内,但未安装防护罩,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GB5083-1999)的要求。同时,该企业属于涉爆铝粉尘企业,但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且无定期组织演练记录。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经开区政法和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8.鼎晟塑业(常州)有限公司。2022年6月23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7月10日取得《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名称:工业用塑料板及机械加工项目,该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租用厂房2000平方米,配置高速混合机、普通车床、数控车床、数控加工中心、挤出机、注塑机、干燥机、切割机、砂光机、破碎机、拉毛机等设备,年产240万片工业用塑料板和10吨金属零部件,该项目总投资金额12000万元。经查,该建设项目于2020年9月开工建设,2020年11月正式投产运行。但是至执法检查当日,该企业尚未开展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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