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锻造车间一台锻压机脚踏开关防护罩缺失、打磨车间一台抛丸机传动链条防护罩被拆除未恢复。该锻压机正常使用,但脚踏开关上部及两侧未设置防护罩,不符合《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2012)第5.6.7.2条的规定,抛丸机传动链条距离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小于2m,但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不符合《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条的规定。锻压机脚踏开关防护罩、抛丸机传动链条防护罩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而设置的,属于安全设备的范畴,该单位已构成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 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锻压机械 安全技术条件》(GB 17120-2012)第5.6.7.2条“脚踏操纵装置的脚踏部分的上部及两侧应有防护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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