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冶炼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从业人员170人,任命蒋某、陈某、孙某、王某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查,仅蒋某1人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其余3人均为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公司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不符合《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企业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船舶修造、船舶拆解、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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