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开新局,安全更要从“头”抓起。“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出租方和承租方同为“厂中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现公布宜兴市2起典型案例,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案例一
2023年11月27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与承租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有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义务的条款;未向承租方书面告知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未如实记录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检查情况。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局对江苏双浪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3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11月15日,宜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倍尔雅纺织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构成重大事故隐患。
以上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宜兴市应急局对无锡倍尔雅纺织制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2.6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尹某某作出处罚款0.4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二)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三)协调解决承包方、承租方提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判定情形:(1)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免除或者转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义务。(3)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协议、合同中的要求,定期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督促整改。
“厂中厂”安全如何管?出租方、承租方如何保障安全?
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出租方:
1.出租方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厂区平面布置图,标注承租企业位置、逃生路线。
2.设置企业铭牌,限速、禁停等交通标志。
3.配齐消防设施设备,与承租方共同做好维护保养。
4.加强公共区域的秩序和卫生管理,严禁公共区域违规搭建或随意堆放物资、垃圾。
5.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承租方:
1.设置厂区内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安装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2.在作业现场张贴相关制度及警示标志,并严格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3.安全使用电气设备,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
4.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或危险废物应设置专门仓库或存放点。
5.保持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划定安全通道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急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指示灯等。
6.不得将生产经营场所、仓库、宿舍等合并设置,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现象,不得将职工宿舍设置在车间或仓库内。
厂房决不能“一租了之”,“八不准”和“五必须”必须是底线!出租方、承租人双方要按照“谁出租谁承担责任、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谁经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是厂房出租严格遵守以下“八不准”:
1.不准出租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厂房;
2.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无照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污染企业;
4.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应予关停的高耗能企业;
5.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生产“三同时”条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企业;
6.不准将厂房出租给未经审批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7.不准将厂房出租给使用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企业;
8.不准将厂房出租给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
二是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要做到“五必须”:
1.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之间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并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出租单位与承租单位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3.出租单位必须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4.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5.出租单位和承租单位必须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协同演练。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