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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4-05-29    来源: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浏览次数:  字号:〖
 
      有限空间作业环境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极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3号令)对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作业审批、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安全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公布今年以来查处的4起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全省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2024年1月15日,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南京利华工程塑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厂房西侧设有污水处理系统,配套建有沉淀池(深约2米),需要定期进行清淤作业。经核实,该沉淀池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积聚,该公司已按要求将其辨识为有限空间。执法人员随即调阅该沉淀池定期清淤作业审批记录,企业无法提供作业票。询问相关负责人后确认,该公司在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属于重大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9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毕某作出处罚款18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年1月17日,无锡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对江苏雅智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西侧车间外设有粉尘沉降池(深约1.8米),需要定期进行清淤作业;喷漆房内设有坑道,坑道内存在粉尘堆积,需要定期进行清理。经核实,该公司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粉尘为涉爆粉尘,粉尘沉降池及喷漆房内坑道存在易燃易爆物质积聚。该公司未按要求将粉尘沉降池及喷漆房内坑道辨识为有限空间,未设置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当天还发现该公司西侧车间喷漆房与抛丸房间作业平台发动机传动部位未设置防护罩等其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徐某作出处罚款3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年3月27日,南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通芃莱容器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现场一名正在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二)项,该行为属于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南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4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管人员沈某作出处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年3月5日,淮安市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对江苏尧园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发现该公司水洗车间、压光车间、定型车间存在有限空间,经核查上述有限空间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积聚且需要人员定期进入作业。该公司未对上述场所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也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当天,还发现该公司压光车间空压机、浆池处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经自由裁量、合并处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5.7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李某作出处罚款7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资料来源:无锡应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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