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列表:
第1条 期望发表于:2013-07-18 08:58:22用户IP:*.*.*.*
第二十八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信息抄送金融监管等部门。 此条建议后增加一句:将其纳入个人或单位信用体系。
第2条 钻空子发表于:2013-07-18 08:33:40用户IP:*.*.*.*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 此条有漏洞:如我动工,按要求超过三分之一或超过25%后,我停工11个月,然后再动工,这怎么算,二次动工半个月后我又停11个月,如此再三怎么办?所以这条要细化。
第3条 dandan发表于:2013-07-16 14:15:18用户IP:*.*.*.*
第二十条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市、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利用: 建议增加(四)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对耕作条件已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原用地单位负责恢复,费用由其承担,恢复后的土地由市、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
第4条 用地商户发表于:2013-07-16 13:59:48用户IP:*.*.*.*
第二十二条 市、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 建议增加如由于政府工作不到位或中途规划变更,使提供的土地造成用地单位不能如期开工而使土地闲置的,提供土地单位要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互相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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