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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24-0011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24〕85号 发布机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产生日期:2024-06-10 发布日期:2024-06-19 废止日期:
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常农发〔2024〕8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农业农村工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工作,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切实稳定水稻种植面积,发挥水稻田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殊作用,经研究,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常州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资金拨付使用,确保补偿资金规范使用。

常州市农业农村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4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粮食安全“国之大者”,筑牢我市粮食安全底线,加大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力度,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水稻田生态补偿机制,根据《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常州市农业生态保护与资源利用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2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水稻田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是指对水稻田具有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功能给予经济补偿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制定水稻田生态补偿实施意见,组织水稻田生态补偿意见的完善与修订,提出市级资金分配建议;监督以工作落实为主的专项实施情况,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意见,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分配及下达资金,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并监督资金管理情况。

各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及时办理资金拨付;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织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偿政策

第四条 补偿方式和对象

市级补偿资金按照因素分配法(上年度单个规模50亩及以上的稻谷补贴总面积)下达至各辖市、区,各辖市、区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补偿实施方案,并报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补偿对象为当年度镇(街道)范围内单一主体机插水稻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实际种植者。

第五条 补偿资金来源

市级补偿资金由市级财政纳入当年预算安排,鼓励辖市、区积极做好资金配套。

第三章  补偿资金申报与拨付

第六条 补偿资金申报

(一)辖市、区按照报备后的具体补偿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根据各地制定的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申报并登记造册,符合申报条件的规模机插水稻种植者应主动提交补贴申请,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逾期未申报的,视作自动放弃。

(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各村造册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加盖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公章,并组织各行政村以村为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公示应在行政村公示栏和村民小组醒目位置一并进行,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查实更正并再次张榜公布。村民委员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政务公开平台上公示申报补偿面积和补偿金额,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及时、认真核实,经核实确有问题的,立即进行相应整改。

第七条 补偿资金拨付

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各辖市、区上报的数据、资料进行汇总,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补偿方案下达本年补偿资金;各辖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补偿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补偿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补偿资金实行专项核算,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原则上应于生态补偿年度内及时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结转下年度使用的,需向辖市、区财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

第九条  辖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补偿资金使用管理档案,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挤占挪用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对未尽到生态保护职责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财政部门将缓拨、减拨、停拨及收回补偿资金。

对虚报数据、骗取冒领、挤占挪用以及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使用补偿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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