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开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园区、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委会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推进标准化、质量品牌及
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和质量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统筹推进标准化战略、质量强区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其它组织及相关个人。
第二章 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
第三条 主导制定(标准文本中排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联盟标准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主导修订(标准文本中排位第一)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半额奖励。
第四条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团体联盟标准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参与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半额奖励。
第五条 新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第六条 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工作组(WG)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新承担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条 新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标准创新基地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
同一单位在当年度内有多项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可同时获得奖励,但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第三章 大力扶持质量品牌发展
第九条 对首次获评“新北区区长质量奖”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评“新北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常州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对首次通过“江苏精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质量信用AA级”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章 着力促进知识产权壮大
第十二条 对首次通过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并通过次年度监督审核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苏省专利项目奖的企业和个人,按省奖励额度的50%给予相应奖励。
第十四条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实施转化的,给予企事业单位最高每件1万元奖励;对区内高校发明专利许可区内企业实施的,给予最高每件1万元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在美国、欧洲、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以色列、俄罗斯获得PCT发明专利权并实施转化的企业,每个国家或地区奖励2万元人民币/件,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上述奖励按企事业单位上年度有效发明专利净增差额奖励,奖励专利为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且在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内申请并授权。
第十五条 支持区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区范围内专利的,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50件的,奖励3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100件的,奖励5万元;年发明专利授权代理量不低于150件的,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对新获“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10万元;对新获农产品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0.2万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第十七条 对新获集体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5万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对新获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0.5万元,一个市场主体一年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八条 对事前备案通过实施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贷款项目企业给予贴息补助,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发的方式,按不超过同期LPR标准的50%给予贴息,同一企业年度贴息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已享受其他贴息政策的不再享受该政策)
第十九条 对新认定为“千企百城”商标品牌的单位,奖励10万元。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以及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被认定为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实施试点单位的奖励5万元。
第二十一条 鼓励商贸流通单位开展“正版正货”示范创建,对首次创建成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单位,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新成立的区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联盟正式运行后,经审核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江苏省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备案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保险工作,对其所缴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单补助限额0.5万元,每家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二十四条 对上年度获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且运营正常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的,给予0.2万元奖励(在常州高新区(新北区)内缴纳社保满一年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被认定为江苏省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被认定为全国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同一事项与区现有政策交叉的,奖励就高不重复;与市级以上奖励政策条款重复的,将扣除区级财政承担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上述奖励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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