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江苏前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前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水木年华花园3幢3-5号
法定代表人:樊孝龙
二、基本情况
江苏前方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2024年潞城街道市政道路、雨水设施小修保养服务项目(两年期)标段二”采购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谋取中标资格。本机关查明事实后,发现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罚款4532元(肆仟伍佰叁拾贰元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