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保证金”是指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供应商,在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向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交规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其在确定的有效期内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 诚信保证金的办理本着供应商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中心负责诚信保证金的收退、使用和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申请办理诚信保证金的供应商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具有良好的投标信誉和履约表现; 3、一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诚信保证金的办理由供应商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合同。供应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资金汇至指定账户,中心凭合同和银行转账凭据向供应商签发《诚信保证金证书》。 《诚信保证金证书》应载明办理单位名称、资金数额及有效期限,并加盖中心财务专用印章。 取得《诚信保证金证书》的供应商称为“诚信保证金供应商”。 第七条 诚信保证金的资金数额为2万元人民币,期限一年,不计利息。 第八条 供应商在签订本协议并缴纳诚信保证金后,在有效期内,可参加由中心组织的各种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特殊项目除外),无需另行缴纳项目要求的投标保证金。
特殊项目是指中心认定的缴纳投标保证金数额超过2万元的采购项目。持《诚信保证金证书》的供应商参与特殊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应缴纳投标保证金先由诚信保证金抵扣,不足部分由供应商补足。 第九条 诚信保证金供应商投标时应持《诚信保证金证书》原件或加盖证书持有人公章的复印件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条 持《诚信保证金证书》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标的,其诚信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对第八条中的特殊项目履约保证金也可先由诚信保证金自动转入,不足部分由供应商补足。 第十一条 诚信保证金的退还和续交。 1、诚信保证金到期后,诚信保证金供应商提出返还申请,并附收款收据、《诚信保证金证书》,经中心审核后,办理退还手续。 2、申请退还保证金的,自递交退还申请之日起,诚信保证金不得抵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应按采购文件要求足额交纳。 3、诚信保证金供应商可自愿申请办理续交,经中心审核后,财务处签发新的《诚信保证金证书》。 第十二条 诚信保证金未到期的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诚信保证金供应商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中心,非中心原因导致保证金退还延迟或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诚信保证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将不予退还诚信保证金。
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提供虚假资料,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3、以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竞争的; 4、中标后不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不履约或不全面履约的; 5、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五条 诚信保证金供应商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心将与其解除诚信保证金合同,收回《诚信保证金证书》,取消诚信保证金供应商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诚信保证金办理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常州市政府采购诚信保证金证书.doc
诚信保证金合同书.doc
诚信保证金证书申请.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