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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反家暴司法有6大创新亮点
发布日期:2017-03-09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3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发布常州法院反家庭暴力10大典型案例。
  据了解,10大案例中,涉及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同居对象实施家庭暴力等多个方面。
  去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常州中院少年和家事综合审判庭以此为契机,在与民政、公安、检察、妇联等部门前期构建“杜绝家庭暴力,构筑和谐家庭”合作机制的基础上,统一执法尺度,于2016年3月3日出台常州地区《关于依法审理涉家暴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在吸收《反家庭暴力法》关于告诫书、人身保护令、紧急安置制度等基础上,创新反家暴司法工作。实施一年来,常州两级法院共计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25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3件,申请支持率92%。在对家庭暴力的司法认定和制裁上,共有3起案例入选最高院和省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2016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被评为江苏省“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据了解,常州在创新反家暴司法工作方面,有六大创新亮点。
  一是就家暴问题主动释明。除了在法院立案大厅张贴反家暴宣传教育材料之外,在家事案件立案时即向当事人发放《反家暴告知书》。
  二是突出依职权调查取证。《意见》将婚姻家庭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诉讼,加大职权力度,规定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对涉及家庭暴力的事实应主动审查;对认定家庭暴力的关键证据,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
  三是适时把握举证责任的转移。“举证难”始终是家暴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一大障碍。《意见》明确了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并创设了家庭暴力证明标准上的“推定制”,即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的事实并能提供系另一方所为的初步证据,另一方无足够证据予以反驳的,则推定另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四是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标准。《意见》提出了“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利器,及时有效制止家庭暴力”的观点,明确对于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只要其存在受家庭暴力的危险即使家庭暴力行为尚未发生也应当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将家庭暴力灭杀在萌芽状态。
  五是整合家暴民事责任的承担。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纠纷中,充分尊重家暴受害者在婚姻是否解除方面的意愿;在判断子女由谁抚养方面,将是否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作为衡量其是否适合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标准;在财产分割方面保护受害者利益适当多分;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加害人给予损害赔偿。在抚养及探视纠纷中,明确对子女的家暴会导致探视权的中止、严重者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权。
  六是构建反家暴社会合作机制。《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与公安、检察、民政、团委、妇联、工会、居委会、村委会、医疗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合作,构建反家庭暴力网络体系和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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