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从市人社局获悉,从6月1日起,全市高温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200元调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至9月。
相关文件明确,常州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以上(含35摄氏度)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以下(不含33摄氏度)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规定,高温天气依据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设区市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向公众发布的气温确定。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比如,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支付高温津贴的,应按照此次规定的月标准依法予以折算;非全日制劳动者,按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时间折算高温津贴。
同时,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