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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常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实施3项新政
发布日期:2019-07-01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7月1日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在贷款提取上实施3项新政: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采用新计算规则、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可在本地贷款、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标准有变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前主要按贷款申请人(含2人以上)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20倍计算。
  根据新计算规则,两类贷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按申请人余额之和20倍计算贷款额度。一类是无购房类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借款申请人贷款前需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至少有一人贷款前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另一类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类保障性住房,借款申请人无论有无使用记录,贷款前连续缴存满6个月即可。
  不符合20倍计算规则条件的,均按符合条件贷款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之和6倍计算贷款额度。原“有过使用记录按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的计算规则不再执行。“使用记录”是指贷款记录、购房提取记录、还贷提取记录。其中,提取记录仅指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记录,其他类提取记录(如租房提取、重大疾病提取等)不属于购房类提取记录,不影响贷款额度计算。
  新政取消贷款额度保底照顾政策,即原贷款额度放宽至“1人18万、2人36万”照顾政策不再执行。对创新创业类人才和现役军人配偶,无购房类公积金使用记录的,贷款额度仍放宽至60万元。
  异地缴存职工可在常州市申请贷款
  根据新政,在常州市行政区域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常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且满足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可向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按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规定执行。
  满足常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包括: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汇缴正常,从申请之日往前推算个人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能提供本人购买商品住房、二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有效证明材料;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依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申请人在异地没有或仅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等。
  办理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需要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在缴存地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在常州市不能申请异地公积金贷款;异地贷款记录视同常州市贷款记录,借款申请人中有一人在异地有过一次已结清贷款记录,在常州市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照常州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在异地有过两次贷款记录的,在常州市不能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住宅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根据新政,出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可自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双方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及夫妻双方合计分摊费用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仅限加装提取房屋产权人及其配偶办理此类提取,职工如有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转商”补息贷款记录的,不能办理此类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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