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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物业费和经营性收入收支情况至少每半年必须公布一次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系列解读(4)
发布日期:2019-07-17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物业企业是从事物业服务的经济实体,其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诚信经营直接影响着小区和谐和业主生活。《条例》重点规范了物业企业行为,明确了信息公开、禁止行为和惩戒措施等规范条款。同时,针对收费难等行业难点,进一步明确了物业收缴费主体及催缴机制,助力物业企业更好服务、经营和发展。
  以“透明化”促进“规范化”
  《条例》力推透明物业与服务,明确物业企业信息公开、公示的内容和期限,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以“透明化”促进规范化服务与管理。
  《条例》第40条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在小区内显著位置长期公示: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电梯、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在服务过程中,有关物业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和经营性收入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物业服务与管理每月的工作安排,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房屋装饰装修及使用中的结构变动等安全事项,树木修剪等容易引发业主争议的维修养护事项,应当及时公示且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业主对公布或者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答复。
  明令物业企业行为“红线”及处罚
  为强化对物业企业规范性管理,《条例》还规定了物业企业禁止行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程序提高物业费标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费、停车费、公共水电分摊等捆绑收费;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擅自在小区内从事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小区环境的活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物业企业违反《条例》规定,由辖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未公布、公示物业服务内容等相关信息或者公布、公示虚假信息的,处1-5万元罚款;由物业企业管理公共收益,物业企业未单独列账的,处3-10万元罚款;挪用公共收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资金2倍以下的罚款;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小区的,处5-20万元罚款。
  此外,相关物业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还将被记入市物业信用系统。
  明确物业收缴费主体及催缴措施
  物业费及收缴历来是小区物业服务与管理的焦点问题。为减少矛盾,《条例》细化并明确物业收缴费相关主体责任及催缴机制。
  《条例》规定,一个小区由一个物业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可以根据分期开发情况或者不同物业的使用性质,提供不同标准的服务,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业主未按照约定缴纳物业费的,物业企业、业委会或者物业管委会可以通过上门催缴、在本小区内公示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企业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此外,对拒不缴费者,相关部门可将其录入物业信用系统。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房屋、车位,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的,应督促承租人按时缴纳;承租人拒不交纳的,由业主承担相关费用,业主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业主自行管理的小区,业委会可以向业主收取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或者未经业主同意,物业企业自行提供的服务,不得向业主收取费用。
  业主在转让物业时,应当结清物业费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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