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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有关违约行为将被记入信用系统
《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系列解读(8)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建立物业信用管理制度是《条例》的亮点之一。《条例》专设了“信用管理”章节,明确建立覆盖物业管理参与各方,包括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委会和物业管委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的失信行为清单,明确了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的采集主体、失信惩戒措施等。
  随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规定的取消,信用管理成为物管部门的重要管理方式,这符合国务院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第32条中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的要求。
  物管信用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系统
  第59条、第66条规定,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建设单位、物业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业委会和物管会委员、业主、第三方机构等的物业管理信用体系,通过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运用等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法院、仲裁机构、相关部门、街办(镇政府)和公用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汇集共享机制,及时收集物业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失信行为的程度,对物业管理中的失信行为予以惩戒,惩戒方式包括通过在市物管公共平台公开失信信息、限制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申报、取消先进评比表彰资格以及按照规定向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等。
  目前,常州市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物管信用信息管理具体办法。同时,正在开发新的物管信用信息系统。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查询并运用物管信用信息。
  物业服务相关单位或个人失信行为清单
  《条例》明确了建设单位、第三方机构、物业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物业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中,录入市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的违规行为。
  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将被录入物管信用系统的情况,包括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降低物业服务标准或者减少服务项目;未按照规定程序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用、汽车停放费、公共水电分摊等捆绑收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财产;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或者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影响业主生活或者住宅小区环境的活动;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物业企业、物业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在物业管理中,在物管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骗取、挪用或者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的,对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进行恶意骚扰、采用暴力等手段打击报复的,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业主信息的,也将被录入物管信用系统。
  建设单位出售、泄露、非法提供业主信息或者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不予整改的,录入物管信用系统;第三方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误导性陈述或者存在重大遗漏,出具的报告不符合客观实际的,录入物管信用系统。
  业主欠交物业费也将记入信用系统
  对于业委会委员、物业管委会委员,《条例》第63条规定了录入市物管信用信息系统的8种行为。
  分别包括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违反规定使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印章;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人、举报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未经业主大会决定,擅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索取或者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维修保养等单位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提供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条例》第64条规定,业主有欠交物业费行为,经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录入市物管信用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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