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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发布日期:2019-12-30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常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日前开始实施。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自然资源资产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安全,推动领导干部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常州市审计局组织起草了《实施办法》,先后征求5个辖市、区审计机关以及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市统计局等7个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论证修改,提请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12月10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并开始实施。
  《实施办法》共分7章、49条,由总则、审计内容、审计评价、审计实施、审计结果运用、组织领导和附则组成。
  《实施办法》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各级发展改革(能源)、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等承担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其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实施办法》明确,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主要审计领导干部贯彻执行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资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等情况。
  《实施办法》强调,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变化及其原因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相关责任的情况。
  《实施办法》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各级政府负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工作部门,应当加强联动,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数据共享平台,并向审计机关开放,为审计提供专业支持和制度保障。各级、各部门应当主动接受、支持、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报告制度、结果公告制度、移送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有关部门应当依纪依法认真查处,所涉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实行终身问责。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纳入所在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材料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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