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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出台《意见》 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
发布日期:2020-03-05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房地产行业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之一。2月29日,常州市出台《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支持房地产业积极应对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困难,保障房地产业稳定发展。
  《意见》共分九条,涉及三个方面。
  一是减轻企业短期内的资金压力。
  可享受税费优惠政策。《意见》第一条明确,对因受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纳税确有困难等情形,符合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可依法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可延长企业缴款期限。《意见》第一条明确,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企业、房屋租赁企业、建筑业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经批准最长不超过3个月。第二条规定“常州市实施疫情防控以及相应措施期间无法现场交付土地和按期缴纳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延迟交地和延期缴纳出让金,延期天数为常州市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的天数再加5个工作日,不计违约责任和利息;如届时仍无法按期交地或缴纳,可再延长不超过30个自然日,不计违约责任,但须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第三条明确, 2020年6月30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根据属地政府(各辖市区政府或常州经开区管委会)意见,由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缴纳时间自属地政府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可提前释放预售托管资金。《意见》第四条明确,新申请预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工程进度达到正负零、完成主体结构1/2、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完成外立面装饰、完成交付使用备案节点时,预售资金托管受限额度分别为初始托管总额的65%、50%、40%、25%、0%;已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项目,本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出具的现金保函或建设工程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部分替代当前留存的托管资金现金额度,原政策现金额度最低控制线为初始托管总额50%的项目,最低控制线可调整为40%。
  二是保障项目顺利开发建设。
  可免责顺延开竣工时间。《意见》第二条明确,因疫情影响造成已出让土地开发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开竣工时间相应顺延,常州市实施疫情防控一级响应期间不计违约责任。
  避免盲目抢工期建设。《意见》第五条规定“各建设单位不得以抢工期、按原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或违约扣款等为由,盲目要求施工单位加快工程进度。”
  可合理延长交付期限。《意见》第七条明确,因疫情影响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根据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可合理顺延交付,顺延期间的相关责任适用不可抗力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明确受疫情影响造成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方式。《意见》第五条明确,因受疫情影响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增加的处理,按照江苏省住建厅《关于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履约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支持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需求。对有购房需求的个人,《意见》第六条明确,积极压降住房公积金贷款轮候时间,并适时调整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稳定对首套房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正在偿还房贷的个人,《意见》第六条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各银行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此外,《意见》明确,其他有关企业运营成本、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稳岗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按照国家、省,以及《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助力企业恢复生产的意见》执行。《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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