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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
——《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05-05   来源:常州日报  浏览次数:  字号:〖
 
  5月1日起实施的《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了常州市多年来创建文明城市的实践积累,在扎实调研、广征建议的基础上,借鉴了无锡、淮安、杭州、厦门、温州、湖州等城市的相关立法经验,根据常州市全域文明城市建设需要,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原则、机制、主体责任,对文明行为的倡导、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监督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作出了具有常州市特色的制度安排和规定,成为常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里程碑”。
  以人为本、各方参与、奖惩并举、系统推进
  在总结常州市多年来文明城市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第三条明确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实行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各方参与、奖惩并举、系统推进”的原则,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
  《条例》明确坚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及各相关主体职责。规定市、辖市(区)政府应当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职责,建立保障机制,加强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辖市(区)文明委统筹推进和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辖市(区)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和引导,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激励措施
  《条例》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方面,详细列举了文明行为。同时,规定市文明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制定市民文明公约,其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公共场所、环境卫生、交通、旅游、餐饮等方面的基本文明行为规范。
  《条例》强调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以及交通、旅游、金融、医疗、通信等窗口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践行文明行为中发挥表率作用。对已达成广泛社会共识的倡导性文明行为,如见义勇为、慈善公益、自愿捐献、志愿服务、特定群体保护等利他行为,《条例》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主动践行,并以法规形式明确了激励措施。
  列出首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
  《条例》根据《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关于积极倡导与有效治理并举的要求,建立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制度。通过网络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最终将社会各界反映突出的十二项不文明行为,列入首批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同时,授权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定期对重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在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对重点治理清单适时予以调整,经市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条例》明确建立不文明行为协同治理机制。要求市、辖市(区)政府和文明委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统筹协调和推进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违法不文明行为应当加强监督管理;涉及多部门执法的,可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
  建立协同治理、监督机制,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建立了文明行为促进保障监督机制。
  要求市、辖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加强市政、交通、文体、治安、环卫、公益广告等公共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并从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便民设施、急救设施、公益宣传阵地)、软件环境营造(文明教育培训、文明创建)、文明行为激励、不文明行为查处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条例》突出重点强化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四条对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不按顺序排队或者插队、噪声扰民等不文明行为明确了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要求经营管理者对行为人进行提醒、劝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社会关注的养犬问题,规定了行政处罚,其中对携犬出户不使用牵引带、未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分别设置了可处于50元至500元、20元至200元的罚款。
  此外,为了鼓励参加志愿服务,《条例》还确立了自愿参加社会服务从轻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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