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根据省安委会统一安排,今年6月底前常州市规上工业企业要全部完成首次安全生产风险报告,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完成首次报告。
根据《规定》,工业企业要主动辨识管控和报告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应当将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纳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职责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企业应当通过安全风险网上报告系统定期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安全风险定期报告;新建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首次安全风险报告,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在试生产前完成报告。发生重大变更情形,要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企业如不如实报告,将被实行信用惩戒。对未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等5种行为的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依据《规定》具体条款对企业或者责任人进行处罚,最高可处罚5万元。
据悉,常州市安全生产执法部门将把执行《规定》作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重要内容,把风险报告作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的坚实保障,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保持平稳提供强有力的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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