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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委员”的相关思辨和建议
发布日期:2010-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关于“政协委员”的相关思辨和建议
金 明 德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之一,而政治协商制度的组织载体是各级政治协商会议(简称政协),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三大责能(个人观点特将此处职务之“职能”改责任功能。下同)的主体便是政协委员。于是,“政协委员”这个概念,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常见于媒体的一种身份称谓,同时也成为广大公众关注的一个政治群体。
  诚然,大多数政协委员在履责过程中是努力的,尽管对三大责能的履行有所偏颇;也有少数委员并不称责,再加上少数具有“协商”之责的界别也存在一些认识和实践上的误区。故本文特围绕“政协委员”这个主题,提出一些相关思辨和建议。
  思辨之一:《政协章程》的结构缺陷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一个组织,如同任何合法组织和团体一样,具有自己的章程。纵观各类组织或团体的章程,绝大多数都有关于其成员的独立章节。如政党的章程,必有《党员》一章;社会团体的章程,则一般都有《会员》的章节。这些关于其成员的章节,规定了成员加入的条件、程序、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形成了关于成员的准入标准。而其中的成员加入条件和程序,则成为标准的重中之重。
  但是,《政协章程》却没有这一章。只是在第二章《组织总则》的第二十一至二十八条中,阐述到了委员产生的方法、委员的义务和权利以及简单的要求;即使有部分文字提到委员的条件,也只是笼统地说:“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而且还只是在对委员的要求条款中简单地表述而已。
  这些规定说明了几个内容:一是身份,二是产生办法,三是权利和义务等。显然,这些规定及其表述是有缺陷的。它造成了关于“政协委员”条件的模糊和抽象,使得有关界别在“协商”时无法形成委员条件的具体标准。
  这个缺陷,与现实政治生活中某些政协委员的履责情况正好形成“理论”和“实践”上的差别。正是这种差别的存在,成为广大公众对某些不尽责政协委员颇有微词的重要原因。
  思辨之二:“政协委员”的认识和实践误区应当承认,对于“政协委员”及其相关概念的认识,长期的实践证明,不仅是委员本身,还是产生委员的某些界别,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误区。
  一是“职务”和“荣誉”的误区。有些政协委员并没有把这个身份当作履行社会责任的机会和舞台,而是把它当作一种“职务”和“荣誉”——填在表格里或者在公众场合被人介绍起来,十分地怡然自得。有一些人富裕起来后,便开始谋求政治地位;有少数人则不择手段,通过一些旁门左道,谋取了这个“职务”和“荣誉”,并不去拿它来全心全意地履行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而是借此作为“光环”以便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至于某些不法富豪利用窃取的“代表”、“委员”身份作为不法行为护身符的现象,也决不仅仅是电视剧里的镜头。
  所以,“职务”和“荣誉”的认识误区,必然产生常见的“职能”和“履职”等概念,二者如孪生兄弟,用来指导其实践显然是有害的。
  二是产生办法的误区。因为章程里规定了政协委员的产生办法是“协商”,而且首先是界别内的协商,却并未规定协商的具体程序;再加上章程中关于政协委员具体条件的薄弱,相对于其他组织的加入手续而言,要容易得多。因此,少数界别很少考虑政协委员应有的素质和能力,只是单纯地考虑其数量和分布。这样产生出来的政协委员难免鱼龙混杂。而一些真正有统一战线政治觉悟、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代表性人物,却因为缺乏切实以参政议政能力为主要标准的条件要求和民主科学的竞选办法而失去了与委员一样的参政议政平台。
  三是条件标准的误区。有一种个别部门领导人的不恰当说法和做法,居然成了不成文的规定。谓之:某类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某个行政级别才有可能成为政协委员。这种把政协委员行政级别化的观点和做法,把许多真正具有“公民意识”(下文讨论)和参政议政才能的人才关在了政协大门之外;而许多行政级别高的领导身份者又成了天然的“特邀委员”,占去了委员有限名额的很大比例;还有一种倾向,因为要照顾“各个阶层”,所以对于一些新兴阶层的成员,尽管其参政议政理念和能力尚未成熟,但也要“瘸子里头挑将军”,使其一进入统一战线就被“协商”成为政协委员。这样又降低了委员的素质标准,同时挫伤了许多“老统战”的积极性,还助长了一种不求工作能力和水平的提高而单纯谋取政协委员荣誉的歪风邪气。
  四是履行责任的误区。因为上述三类误区,使得一些并无公民意识和多大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士轻而易举地成为了政协委员。这类委员一是平时并不关注整个经济与社会发展动态,也不深入群众搞调查,更不认真学习研究,但逢每年的“两会”总得有所表示吧,于是便“临时抱佛脚”,拼凑些“鸡毛蒜皮”的小提案,诸如“某某小巷应该安装路灯”、“某某路段交通秩序太乱”之类这些普通市民随时都会反映的问题;或者是静等别人提出了一个较为大些的提案,踊跃争相签名,凑够10人交差,算是履责了;二是热衷于集体“考察调研”和“上镜头”,既观赏了大好河山,又可面对镜头说些重复千百遍的正确的“空话、套话和大话”,也算履责了;三是做个“三手”委员,即领导见面握握手,听完报告拍拍手,选举时候举举手;四是有少数委员只考虑小集团的利益和诉求,竟然违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和诉求。有的委员的履职甚至只是到政协会议上签个到等等,容当不赘。
  思辨之三:改进方向探略上述误区,尽管表现于少数政协委员,但也是一种普遍现象,各级政协里都有。笔者根据学习、调研和思考,试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改进思辨和建议,以作为一种探讨或者争鸣。
  一、公民意识是认识改进的首要条件认识的改进实在是个大课题和大难题,愚以为“公民意识”的树立和增强首当其冲。当今中国的社会“公民”,不一定皆有“公民意识”,政协委员也一样。这个判断听起来有点不可思议,但事实如此。
  1,什么叫“公民意识”?这从人类意识发展轨迹和与其他意识的比较中可见一斑。笔者认为:“公民意识”是指具有某一国籍的公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和精神,对这一国度内的政治、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所决定的人民利益高度关注,并能根据自己对这些领域的调查和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自己独特观点的有益建议;或者在这些领域出现问题时,能够不较个人得失,挺身而出,大声疾呼,身体力行,为改变不合理的现状而不懈奋斗的国家主人翁意识。这就是国家公民意识。
  2,“公民意识”的产生和与其他意识的区别。“公民意识”是从“奴隶意识”、“农民意识”、“臣民意识”逐步进化提高,并在工业文明时代超越了“市民意识”的一种巨大进步和升华。理论上其发展轨迹同社会文明发展同步,是现代社会公民应有的主人翁意识,它重点表现为一种政治觉悟和政治意识。就是说,作为一个现代国家的公民,他必须也必然关心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他是这个国家和民族的主人,而不是奴隶,不是臣民,也不是“各人自扫门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小市民。
  3,“公民意识”体现为“事业心和责任感”。“公民意识”与其他意识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公民,在工作中,不论其岗位地位利益如何,是否符合自己的专业、特长或者心愿,只要对集体、社会和人民有益,都会在事业心的驱动下把它当作一项社会公众事业来干;在社会生活中,不论自己是否名义上的“代表”或“委员”,也不论某事与自己的利益有关与否,甚至有时候对个人利益反而有损,但只要事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局,他都以一种义无反顾的责任感而必欲为之。用现代管理“行为科学”的理论来说,真正的公民是不断追求满足人的社会性“高层次需求”的“社会人”,而不是只追求满足个体性“低层次需求”的“经济人”。所以,事业心和责任感是“公民意识”的最大体现。
  因此,政协委员若要很好地履行其责任,先要扪心自问:吾之“公民意识”树立和增强与否。
  二、完善《章程》是条件标准和“协商”程序改进的法规基础尽管这个问题有一定难度,但在理论上探讨和实践中试行探索应当是具有可行性的。
  1,建议修改政协《章程》,增添《委员》(包括条件和协商程序的)一章,把已有的相关条款分类再加以完善纳入此章。以求在明确委员的具体条件和标准的前提下,完整科学地制定“民主协商”的程序,打下其法规基础,以便各类界别在“协商”之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而不是根据不同类人对“有影响、有代表性、有参政议政能力”这些笼统字眼的不同理解来人为地甚至是草率从事。
  2,建议在一切政协的文本中,把涉及“职能”的相关词汇统统改为“责能”、“责任”、“履责”等等,不出现“职”字。道理很简单,委员不是职务,这样有利于强化委员“公民意识”中的责任意识。
  3,建议在委员条件中根除行政级别观念,纠正某些领导人的话就是“圣旨”的封建遗风,还社会广大公民以参政议政地位和机会一律平等的机制;4,在“特邀委员”的名额中尽量减少领导职务,以便给更多的社会公民和贤达留有充分的参与机会和界别内外调整协商的余地。
  三、建立一整套考核公布制度以实现履责改进1,建立严格考核并在公开媒体定期公布的制度。政协委员即使不被认为是一种“社会职务”,也一定担负着社会责任,同时享有一定的社会权利。因此不能没有考核和公布制度。有人认为,考核制度可以建立,并且有些地方已经开始建立,但不能公布。
  此言差矣。因为政协委员是担负一定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公众人物,制定考核和在公开媒体上公布其参政议政成果的制度,既有助于增强其履责压力,也可提高其社会知名度和公众认可度(假如他履责非常尽心的话),甚至可以增强其履责的动力;当然如果其履责情况不佳的话,那就只有压力了。况且这样做也与其身份确立时在媒体公布相对应。如此做法,大约有利无弊,何以不为呢?
  2,强化委员履责水平能力的提高机制和全面履责的理念。政协委员并非一旦成为委员就具备很高的履责水平和能力的,这需要在不断学习和实践中不断强化。一是建议各级政协建立委员培训制度。不但学习书本理论,剖析参政议政典型案例,还要组织他们虚心向非委员的广大人民群众公民和社会贤达学习。二是建议在考核制度中适当平衡“三大责能”,不要太偏颇。比如民主监督责能要强化考核,以便提高其全面履责的理念和效果。
  四、任期改进所谓任期改进,即充分利用届中调整机制,对于那些不履责或者不完全履责的委员随时协商调整,消除“占着茅坑不拉屎”的现象,而把位置腾出来给予那些有履责能力却没有机会的社会公民。
  综上所述,政协委员作为我国政治协商制度的履责主体,在理论和实践上有许多亟待改进的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本文只是提些观察、调研和思考所及,且不足于整个概念研究范围之万一;所提思辨和建议也纯属个人管见,欢迎争鸣并但愿对当今政协工作有所裨益。
  (本文荣获常州市第八次政协工作理论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作者为民盟常州市委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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