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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换地”要坚持农民自愿原则
发布日期:2011-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为了配合“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实现土地的有效利用,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以房换地”措施来解决农户宅基地复耕还田问题。政府建造安置房,按照一定的置换标准,置换农村宅基地,对原宅基地进行复耕,这样既扩大了粮田建设面积,又将节约下来的土地面积并入城市经营性用地指标中,增加了城市建设用地。这是一举多得的好办法,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地方置换标准定得比较低,农民不能接受;二是安置房的土地是集体土地,安置房是小产权房不能上市流通;三是对失地农民的就业辅导存在空缺。为此建议:
        一、特事特办。对“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已经产生的小产权安置房采取绿色通道,向农民适当征收一定的“土地转换金”(集体土地转城市住宅用地),解决小产权安置房转商品房问题。对以后的“以房换地”中安置房使用土地,政府应事先办好土地征用手续,不再产生新的小产权房。
        二、执行“以房换地”政策,必须以农民自愿为原则。要农民自愿,就必须制订合理的置换标准。在城镇建造可供置换的安置房,交通要比较方便,各种生活设施的配套要跟上。“以房换地”,只要制订合理标准,对农民具有吸引力,他们就会乐于接受。
        三、“以房换地”隐含着农民向城市居民过渡的过程,对失地农民的就业辅导要跟上。应举办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班,让农民适应新岗位工作,提高他们的城市生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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